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城)决字[2025]第081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龙吟镇者恩村者恩*******,现住贵州省普安县龙吟*******。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上午,李XX、邹XX、李XX等人先后在宜章县县政府大门口及政府办公大楼门口,用凉席铺地,或躺或坐,并在凉席上摆放红底白字的标语,内容为“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要回我们的血汗钱”,经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拒不离开,严重影响并扰乱县政府的办公秩序。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 2.现场照片 3.证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