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清)决字[2025]第104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清塘铺镇曾*******,现住安化县清塘铺镇曾*******。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10时许,刘X、杨XX、尹XX、刘XX、龙XX在安化县清塘铺镇XXX村刘XX商店内进行“转转麻将”赌博,单注10元,刘*输20元。后刘X与杨XX发生口角,杨XX打了刘X的手臂一下后,刘X掐着杨XX的脖子,将其按倒在塑料凳上。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受伤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提取笔录以及刘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刘*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刘*的行为构成赌博,属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6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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