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长)决字[2025]第119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秦x程与吴x琪在华达学校后山打架时,刘x基与曾x使用手机直播现场情况,且在秦x程与吴x琪在华达学校后山骂架打架过程中起哄助威。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2025年4月18日因殴打他人的行为被娄星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从重处罚情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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