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江)决字[2025]第1955号
被处罚人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江背*******。
现查明:2025年07月25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江x与徐x为谋取非法利益,驾驶摩托车窜至长沙县江背镇xx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门口盗取156斤废旧电机配件,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江x本人及同案人员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江*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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