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湄)决字[2025]第124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湄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湄江*******。
  现查明:2025年7月中旬,李X昌明知网友Z1是从事诈骗引流工作,仍然架设GOIP设备帮助Z1为电信网络诈骗引流,2025年7月19日李X昌为诈骗引流的GOIP设备被民警当场查获;2025年7月29日,李X昌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湄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受害人录音、证人指证、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