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桑)决字[2025]第1880号

  被处罚人PH***,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
  现查明:PH***(中文名曹XX)2021年从越南以爬山的方式偷渡到中国境内务工,在新化务工时结识了桑梓镇金桥村村民曹X,两人于2021年确定男女朋友关系,曹X在与PH***确定关系之后明知PH***是偷渡到中国来的情况下其回家见父母。之后PH***一直在曹X桑梓镇金桥村的家中居住生活,两人育有两个女儿。在共同生活期间,曹X及其家人对PH***没有殴打、辱骂等行为,PH***本人也愿意在曹X家居住生活。2025年7月29日下午14点30分左右,曹X及其越南籍妻子PH***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和申辩、其他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PH***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PH***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