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左)决字[2025]第2062号
被处罚人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码头铺*******,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杨铭*******。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晚21时许,违法行为人庹××在长沙市雨花区红花坡路上,因认为路中间的道闸影响其停车,故意将道闸上的栏杆以及摄像头损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庹××的询问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庹**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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