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玉)决字[2025]第111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青山*******,现住武汉市青山区青山*******。
现查明:2025年07月28日,李X、陈X、宋XX、陈XX在宁乡市玉潭街道湖南匡达有限公司内的一包厢内打100元起注的“麻将”赌博,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检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检查、扣押笔录,李X、陈X、宋XX、陈XX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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