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石)决字[2025]第0642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石江*******,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石江*******。
现查明:2025年5月至6月期间,违法行为人周XX两次参与“大吃小”赌博活动。第一次是2025年5月的一天(具体日期不清),违法行为人周XX与张X(外号“XX”)等人在洞口县黄桥镇XX酒店三楼一客房内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周XX每次下注一百元钱至两百元钱不等,参赌三小时左右,共赢两百元钱。第二次是22025年6月的一天(具体日期不清)违法行为人周XX与张X等人在洞口县石江镇XX村XX组周XX家中,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周XX每次下注一百元钱至两百元钱不等,其参赌一小时左右,共赢了五百元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荣的陈述与辩解;同案人的称述;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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