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1043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梅城*******,现住湖南省安化县梅城*******。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龙XX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安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后,又于2025年7月26日23时许,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HX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安化县梅城镇省道322线2公里200米处时,被公安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69mg/100ml。
  以上事实有户籍资料、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检验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相关查询件复印件、人车合一照片、前科资料以及龙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龙**的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龙**的行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龙**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