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毛)决字[2025]第1037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毛田*******,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毛田*******。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下午16时许,违法行为人谭xx在其位于湘乡市毛田镇坪花村xx村民组xx号附x号的家中二楼卧室吸食含有替来他明(兽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根据《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对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规定,替来他明属于列管品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xx的陈述和辩解、现场检测结论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谭**主动到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实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