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状)决字[2025]第0186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飞仙桥乡范*******,现住双清区怡心园3栋*******。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因怀疑违法行为人霍xx与其老公有不正当关系,于是到位于邵阳市北塔区xx社区xx栋xxxx号的违法行为人霍xx的家门口进行对质,双方在对质过程中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开始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霍xx扇了刘xx一个耳光,使用牙齿将刘xx左手小臂咬伤,并使用放置在家门口的空洗衣液瓶对刘xx的上半身进行击打。刘xx也使用牙齿将霍xx左手大臂咬伤,并使用手对霍xx上半身进行击打。冲突双方均有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因违法行为人刘**为怀孕状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