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梅)决字[2025]第0883号
被处罚人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岳阳楼区冷水铺路*******。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6时许及2025年7月18日6时许,违法行为人孟××多次在岳阳楼区梅溪乡×××大桥下在有异性经过时故意裸露下体,造成恶劣影响,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孟**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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