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獭)决字[2025]第0818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李畋*******,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李畋*******。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7月21日,违法行为人陈××伙同王××先后两次利用工作便利,在醴陵市××矿业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含金矿料,现查获被盗含金矿物8.84kg。2025年7月29日,民警在醴陵市××矿业有限公司将违法行为人陈××现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清单、到案经过、视频监控、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陈孝军的陈述与辩解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