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104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梅城*******,现住湖南省安化县梅城*******。
  现查明:2018年6月25日,罗XX因醉后酒驾驶机动车被安化县交警大队查获并予以行政处罚,又于2025年07月21日,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H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安化县梅城镇XX路的XX路口至XX路口路段,被公安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时酒精测试,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0mg/100ml。
  以上事实有户籍资料、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检验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相关查询件复印件、人车合一照片、前科资料、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罗**的行为构成再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