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望公(禁)不决字[2025]第0099号
违法行为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沙市*******,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沙市*******。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凌晨5时违法行为人张XX、喻XX来到长沙市XX区XXXXX购买含有提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烟弹,邓X现场进行劝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