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斗)决字[2025]第1248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斗笠*******,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斗笠*******。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凌晨二时许,违法行为人肖毓才因为7月28日白天斗笠山镇菜市场活鸡店老板对其购物时的态度不满,便心起报复,携带铁锤、戴鸭舌帽、口罩到斗笠山镇菜市场活鸡店门口,使用铁锤将活鸡店门口的门锁砸烂后进入店内盗窃活鸡四只,价值在人民币约14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指证、监控录像、被盗赃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七日。因违法行为人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