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状)决字[2025]第0185号

  被处罚人霍*,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九江社区26栋2*******。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霍xx在邵阳市北塔区xx社区xx栋xxxx号的家门口被违法行为人刘xx质问是否怀有违法行为人刘xx老公孩子后,双方发生口角,在口角过程中双方开始发生肢体冲突,霍xx先扇了刘xx一个耳光,使用牙齿将刘xx左手小臂咬伤,并使用放置在家门口的空洗衣液瓶对刘xx的上半身进行击打。刘xx也使用牙齿将霍xx左手大臂咬伤,并使用手对霍xx上半身进行击打。冲突双方均有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霍*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且违法行为人刘金红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霍*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