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漳)决字[2025]第0674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现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
  现查明:2025年6月初,许XX将本人的中国银行账户出借给他人,造成深圳市XXX石XX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中的8000元转入该账户。2025年7月29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桃源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