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梅)决字[2025]第088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岳阳楼区冷水铺街*******。
现查明:2025年5月19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因债务纠纷前往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小区刘岳林的门面处,使用铁锤、钢钎将刘××门面钢化玻璃砸坏。经鉴定,被毁坏的玻璃价格为3918元。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李××对其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如实陈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证人证言、价格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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