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洛)决字[2025]第0881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毛田*******,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毛田*******。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许××因与受害人周××发生口角,于是邀集许××,前往受害人周××在岳阳楼区×××××社区开设的麻将馆讨要说法,许××与许××将周××麻将馆内的人员驱散,并动手殴打周××及其妻子李××。违法行为人许××对其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申辩、同案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许林冲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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