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联)决字[2025]第0628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张×军伙同王×(另案处理)、彭×仔(另案处理)、张×(另案处理)在攸县联星街道高××社区帮邻×超市二楼一包厢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25年7月29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张×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经提取张×军的毛发进行毒品成分检测,甲基苯丙胺类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毛发采集经过及检验结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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