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蛇)决字[2025]第1194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10时许,在蛇形山镇XX村XX组,胡X凡拿条椅子坐在自家屋后的马路上阻拦车辆通行,村镇干部到现场做劝解工作,劝解无果,后蛇形山镇干部钟X成、聂X兵等人欲将胡X凡架挪到路旁,胡X凡在此期间拿拐杖打伤钟X成,造成钟X成左眼额头部位受伤出血。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现场视频、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因胡**年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