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北)决字[2025]第0765号
被处罚人霍**,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现住湖南省岳阳市汨罗*******。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霍XX曾因吸毒于2020年11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5年4月29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霍XX再次在汨罗市XX福利院门卫室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经湖南大学司法中心鉴定,其毛发样品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霍XX的陈述和辩解;2、现场尿样检测结果;3、毛发样本鉴定意见;4、微信聊天记录; 5、吸毒行政处罚记录;6、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霍**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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