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西)决字[2025]第145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隆回县西洋江镇星*******,现住隆回县西洋江镇星*******。
  现查明:2024年8月份至2025年1月份,陈**多次在手机赌博APP“金沙Casino”上参加百家乐赌博。2025年1月底,陈**在赌博APP下分四笔转入其6214467873255275395长沙银行卡中:分别为2025年1月21日常豪杰支付宝转入一笔7300元,1月23日由程兰生银行卡转入一笔5000元,1月23日由周明亮网上银行转账转入一笔7136元,1月31日由常豪杰转入一笔9500元,共28936元。因程兰生转入的5000元系河南省洛阳市公安机关侦办的 蔡高洁被诈骗案受害人被骗转入程兰生账户后,由程兰生转入陈**银行卡,后公安机关对其银行账户冻结,并于2025年5月28日将其账户4619元划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陈述、手机内提取赌博APP图片、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因陈**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