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城)决字[2025]第0613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下东*******,现住湖南省茶陵县下东*******。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中午12时许,茶陵县×××××××民警在光辉村狮子桥附近执行职务时,违法行为人彭**驾驶非法安装遮阳伞的男士摩托车,为躲避交警检查,无视交警阻拦直接冲卡,导致交警××××执勤人员被彭**违规加装的遮阳伞划伤脸部,并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询问笔录;2、违法行为人彭**询问笔录;3、证人询问笔录;4、执法记录仪视频;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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