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881号
被处罚人VI***,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新化县上渡街道梽*******。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VI***(国籍:老挝)持护照(P3276945)与袁×于2025年4月15日从老挝经上海浦东边检站入境到中国,后双方于2025年5月6日在中国登记结婚,VI***在签证到期后仍非法居住在袁×位于新化县梽木山家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VI***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VI***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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