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禁)决字[2025]第0872号
被处罚人温**,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桐木镇崇德村盐家*******,现住桐木镇崇德村盐家*******。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凌晨1点,违法行为人温××在长沙市××区×××小区租房中单独一个人吸食带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非列管理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温**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望城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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