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雨)决字[2025]第206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永富乡思源村2组*******,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永*******。
现查明:2025年07月27日,违法行为人张××受他人(身份不详)雇佣,以每天300天价格,通过放在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碧桂园印象外街2楼tom台球旁边××门面内一台八座“打渔机”,帮玩家兑换“打渔机”积分,为人机赌博提供条件。2025年7月28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孔××在该处找张××充值5000元,兑换50万积分,利用该门面内的“打渔机”进行人机赌博,输掉积分109100分(折合人民币1091元)。张××自己上分20000分,参与“打渔”赌博,输掉积分13000分(折合人民币13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决定书;身份信息;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张**一年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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