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会)决字[2025]第0615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4年5月至2025年7月期间,文××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在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街道陈××处下注参与地下六合彩的形式的赌博,共下注八千余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九十六之规定,多次参与赌博的系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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