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882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渡*******,现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渡*******。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袁×与VILAYSAL MATTHANA(老挝人)于2025年4月15日从老挝经上海浦东边检站入境到中国,后双方于2025年5月6日在中国登记结婚,袁×在明知VILAYSAL MATTHANA(老挝人)签证到期后仍非法容留VILAYSAL MATTHANA位于新化县梽木山自家中居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袁*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