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治)决字[2025]第1304号
被处罚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悦来*******,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悦来*******。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上午11时许,违法行为人颜××携带赌资1000元和何××骑摩托车来到位于耒阳市××圩镇××村一民房内赌铜钱宝的赌场参与赌博,该赌场每住10元至500元不等,其带了1000元赌资,输了1300元钱后就回家了。颜××对自己参与赌博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颜××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颜**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