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黄)决字[2025]第063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湘阴*******,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湘阴*******。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因李*寻求刺激,其驾驶车牌为湘LXXXX9的车辆至永兴县便江街道XX大道的路边,独自一人在车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管子、吸管、锡纸)吸食冰毒,2025年07月28日21时,经永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检测民警在永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毒品检测室对李*的尿液进行检测,李*尿液检测为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阳性,李*对自己吸食冰毒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李x现场检测报告书; 2.李x现场检测照片; 3.李x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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