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五)决字[2025]第1062号
被处罚人KH***,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老挝,现住湖南省邵阳县五峰*******。
现查明:2023年7月21日,××××从老挝办理签证经磨憨口岸进入中国境内生活。经查,××××的签证到期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自2023年10月18日开始,××××未按照规定办理延期居留手续 ,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至今。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出入境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KH***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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