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长)决字[2025]第1192号

  被处罚人曾**,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毛田*******,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毛田*******。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22时许,在娄底市娄星区新区妇幼对面小区一自建房10楼,吴xx、邹xx、吴xx、曾xx等人以斗牛的方式(庄家做200元(或400元,或800元)的庄,闲家下注,200元庄的下注最小金额为20元,最高为80元)聚众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同案人员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