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决字[2025]第175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20日凌晨4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与赵XX在郴州市北湖区XX自助棋牌室内盗窃自助贩卖机中8包100元钱的和成天下槟榔、2包50元钱的和成天下槟榔、13包粗只黄芙蓉王香烟(单包零售25元钱)及13包粗支蓝芙蓉王香烟(单包零售35元钱),总计价值约1680元钱。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视频监控截图、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结伙盗窃财物价值较大,从重处罚;违法行为人刘**无前科劣迹,因其主动赔偿,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