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望公(禁)不决字[2025]第0097号

  违法行为人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谷营乡代砦村二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
  现查明2025年2月初的一天,违法行为人冯××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一酒店房间内,冯××等人一起吸食上头电子烟(疑似含有列物质成分)。2025年7月29日冯××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冯××进行尿液检测,结果显示替来他明呈阴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尿液检测结果;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