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修)决字[2025]第0225号

  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辰溪县修溪镇来坪*******,现住辰溪县修溪镇来坪*******。
  现查明:欧阳**在明知越南籍妇女江氏挭未办理居留证件的情况下,自2025年7月初至今,一直容留江氏挭在辰溪县修溪镇来坪村九组自己家中居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欧阳**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辰溪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