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城)决字[2025]第0557号

  被处罚单位:东安县****,地址:,法定代表人:刘***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11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天锐宾馆于2025年5月12日对前来住宿的旅客未如实登记身份信息(602房住宿两人,实际登记一人;603房入住两人,都未登记)。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九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