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现住湖南省炎陵县霞阳*******。
现查明:1、2025年7月9日22时,违法行为人刘××与尹××、唐××、邹×、邹×的女友潘×等人在炎陵县霞阳镇××××××KTV×××包厢内一起喝酒唱歌,因潘×醉酒后多次和前男友尹××做出搂抱等亲密举动,刘××认为其朋友邹×失了脸面,便逞强出头对尹××进行殴打,唐××见状后上前进行劝阻,也被刘××用啤酒瓶进行殴打。刘××从包厢出来后,在经过前台时看见尹××,又上前扇打了尹××两个耳光。
2、2025年7月29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刘××酒后行驶车辆行至洣泉路时,看见其女友王×的车在其前方行驶,刘××想起当晚和王×吵架被拉黑联系方式,便怀疑王×在外偷人,于是借着酒劲在霞阳桥头十字路口处驾车将王×车辆逼停。随后刘××下车和王×发生争吵,刘××扯着王×头发将其从车上拖至地上,然后抢过王×手机查看,查看后又将王×手机摔在地上,并用手扇打王×,随后王×咬住其右手大拇指,刘××便用嘴将王×嘴巴咬出血。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伤情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病历资料复印件、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炎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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