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长埫*******,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我大队在抖音平台上发现两个飙车视频,后对视频进行分析取证,经查:2025年6月13日凌晨1时02分许,为寻求刺激,蔡耀行先后与张涛、饶**在衡阳市蒸湘区蒸潭桥面上(网红桥)进行了摩托车“竞速”,具体为:凌晨1时06分许,蔡耀行驾驶湘D26X06钱江赛600RS二轮摩托车与张涛驾驶无牌九号二轮电动车进行竞赛,两车以蒸潭桥桥面西侧围挡处为起点,由西向东行驶,竞速赛道为向东直线延伸约500米(途径临水路与蒸潭路信号灯交叉路口),以临水路与蒸潭路信号灯为启动信号,绿灯亮时,两车开始竞赛,蔡耀行驾车率先经过信号灯路口赢下竞速。凌晨1时16分许,蔡耀行又驾驶湘D26X06钱江赛600RS二轮摩托车与饶**驾驶的湘D223K1凯越450RR二轮摩托车进行了竞速,规则同上,饶**驾车率先经过信号灯路口赢下竞速。该路段限速40km/h,三车均属严重超速,且事发路段有其他车辆经过。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道路监控、抖音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饶**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市分行衡州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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