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交)决字[2025]第1059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塘渡口镇梅*******,现住邵阳县塘渡口镇梅*******。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22时许,孙*饮酒后驾驶湘EY××3小型汽车行驶至邵阳县九公桥镇××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32mg/100ml。另查明,2013年8月29日,孙*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市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决定予以罚款壹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孙*的陈述与辩解,酒精含量测试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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