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直(交)决字[2025]第0079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223时50分许,违法人熊某龙饮酒后驾驶湘J×××××号小型客车沿武陵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柳叶大道交汇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8mg/100ml。经核查,违法人曾于2019年10月10日在德山桃林路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并处罚。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酒精测试单及强制措施凭证,3.当事人信息及车辆登记资料,4.酒精测试仪检定证书,5.现场照片及酒精吹气照片,6.当事人第一次饮酒驾驶行政处罚决定书,6.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