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249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高陇*******,现住湖南省茶陵县高陇*******。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1时47分许, 违法行为人吴××饮酒后驾驶湘A×××××小型轿车沿红港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行驶至株洲市荷塘区红港路的红旗中路至汽车城路口段时,被在此设卡盘查的交通警察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32㎎/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违法行为人吴××于2019年9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并处理,现违法行为人吴××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违法人员的供述材料。3、违法人员的身份信息材料。4、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及指认车辆照片。5、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证据。6、查获材料。7、 违法人员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