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上洞*******,现住湖南省桑植县上洞*******。
现查明:2025年5月14日7时许,在桑植县上洞街乡卧云界村大院子组黄X莲家门口,黄X莲与同村的张X明交谈。李X红认为黄X莲在骂她,便对黄X莲进行辱骂。黄X莲被骂后,便向李X红屋前走去与李X红对骂。李X红见黄X莲过来与自己吵架,便从家中拿两把菜刀与黄X莲对峙。黄X莲上前抢菜刀时,双方扭打在起,互有受伤。后黄X莲将两把菜刀抢到手后往自己家里走,李X红上前追赶要黄X莲将菜刀放下。这时余X球从地里做工夫回来,见李X红与黄X莲吵架,感到气愤,便扬着一把薅锄跑到李X红身前,做要打李X红的样子朝李X红身前地上挥了一下,后余X球扔下薅锄,抓着李X红的手臂将其推搡了两下,并再次扬起薅锄朝李X红挥了一下,余X球朝李X红挥两下薅锄均没有打到李X红。后余X球将黄X莲抢来的两把菜刀在水泥地上砍钝时,李X红在一旁对其辱骂,余X球又将李X红的后脑部位打了一拳。之后双方又相互辱骂十余分钟。后黄X莲、余X球到地里去做工夫,李X红将黄X莲种植在屋前的辣椒苗拔掉后,在屋前塔子里边哭边骂黄X莲及其家人。7时40分许,黄X莲做工夫回来,见李X红仍在辱骂其家人,左手拿一竹棍,右手抓一把草木灰走到李X红身前,将草木灰扔向李X红的脸部后往家里走,李X红被扔草木灰后,跑到阶延上捡起一木砧板后朝黄X莲追赶过去,然后用木砧板打向黄X莲,黄X莲被木砧板打到后,捡起木砧板返回来打李X红,后两人又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黄X莲用竹棍不断地打李X红的头部,李X红抓着黄X莲的衣服将其甩倒在地后摁在地上,黄X莲老公余X球见状过来拉着李X红的双臂向上扯李X红,后又伸手抓李X红的手小臂往外拉。同时黄X莲拿着竹棍戳向李X红的头部,李X红吃痛松开手,躺在地上哭,后坐起来继续对黄X莲进行辱骂,黄X莲用竹棍戳了李X红腰部一下,李X红又捡起之前的木砧板打向黄X莲,两人相互抓着对方的头发又厮打在一起,余X球上前想将两人扯开无果离开,黄X莲与李X红继续厮打在一起。后黄X莲将李X红打倒在地后,两人结束厮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侦查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十三、2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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