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公(刑)决字[2025]第0144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云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韶山*******。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我队在工作中发现,韶山市杨林乡xx村村民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民警找到罗某某了解情况后,罗某某主动上交疑似枪支一把,瞄准镜一个、打气筒一个,钢珠若干。罗某某陈述称其在抖音上添加了一个微信,通过该微信购买了一根无缝钢管,又在淘宝平台上购买了枪支的配件(若干钢珠系多年前在韶山某五金店购买),后自行组装出疑似枪支一把。组装好气枪后曾用该枪支射击纸板及老鼠。2025年7月29日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某某所持有的疑似枪支认定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以上事实有罗某某本人陈述与申辩、现场指认照片、购买记录、鉴定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韶山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