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公直(交)决字[2025]第0149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江口*******,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22时41许,驾驶人贺**饮酒后驾驶湘LF98059号小型轿车在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现场执勤民警对驾驶人贺**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51mg/100ml。经查询, 驾驶人贺**2014年10月17日在桂阳县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桂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此次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执法照片、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强制措施凭证、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