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陈)决字[2025]第079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潭府*******,现住湖南省新邵县潭府*******。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23时许,陈*的朋友驾驶车辆停放在陈家坊镇湘贝基路口与陈*等人攀谈,受害人刘郴驾驶车辆经过路口时车辆无法通行,遂摇下车窗鸣笛提醒,陈*见状便上前对刘郴进行殴打,造成刘郴脸部、头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