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修)决字[2025]第0224号

  被处罚人江**,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怀化市辰溪*******。
  现查明:自2025年7月初至今,越南籍妇女江**在未办理居留证件的情况下,一直居住在辰溪县修溪镇来坪村九组欧阳圣林家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江**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到案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江**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辰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