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禁)决字[2025]第087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灰汤*******,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
  现查明:公安机关查明2025年7月28日下午,违法行为人王××、刘×等人在长沙县妇幼保健院附近的××酒店内五楼的一房间里吸食了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烟弹。2025年7月29日违法行为人王××、刘×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王××、刘×进行尿液检测,结果显示替来他明均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户籍前科材料、尿液检测结果、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第十六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